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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期限与国家秘密
释义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和解除情形,以及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规定。保密与公开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但需谨慎权衡利弊。合理合法的保密与公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法律分析
    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或特急。
    二、国家秘密的解除情形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三、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认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就是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保密与公开的共同目的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同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带来的损失。国家秘密信息需要确保,但信息资源也应该合理充分利用,也需要公民掌握和使用,因而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对于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即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密级分为不同的年限,紧急公文需标明急件或特急。国家秘密的解除情形包括自行解密、主管机关正式公布、提前解密和按通知解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待,既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也要合理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并满足公众需求。正确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需要保放适度,权衡利弊并依法进行。合法保密、合法公开是关键,要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并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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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