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纠纷有记录。民事审判中,在审核活动的最后均会宣读判决书,法院对于已经宣判的案件,均制作成案卷存档,法院档案室具有相关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