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营业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承租人使用该租赁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驾驶资质尽到审查义务且租赁机动车没有瑕疵的,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出租人未尽审查义务或者租赁机动车存在瑕疵的,按照其过错大小及交通事故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上述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