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2、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的这种情况;3、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