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怎么算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计算是,在执行主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 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所以,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很有可能再犯新罪。如果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其次,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采取“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参照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是哪些? 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 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怎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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