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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冤案申诉新规定
释义
    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5、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一、终审后申诉注意事项
    (一)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七)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八)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二、判决书生效了我还是不服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和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你咨询的问题:一是可以就生效的民事判决向上级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是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你与邻居因为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即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应当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也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诉的案件有错误可能的,应当决定立案复查;复查以后仍然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的案件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然认为申诉无理的,可以给予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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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