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1、如果经过修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如果经过修复仍旧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工程施工时不可抗力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三、工程验收后不出验收报告怎么办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很强,且大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工程竣工后使用前进行验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工程验收后不出验收报告的情形。作为承包单位来讲,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组织竣工验收的时候,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前往参与竣工验收会,在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上签字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发包人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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