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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证明的区别
释义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4.相邻关系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一、地役权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比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只能通过供役地,不能从事其他行为。若合同约定的通行方式只能步行通过供役地点,则机动车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使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从而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地役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实现地役权是供役地人为了方便需役地而承担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在使用供役地时不得过度损害其利益。
    二、关于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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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