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线杆占用土地的补偿办法 |
释义 | 国家供电公司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按规定补偿。非国家供电公司需由当地政府裁定是否赔偿。补偿项目包括土地、青苗、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补偿纠纷可通过政府裁决、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解决。集体补偿费用应存放在金融机构专户,公开使用并接受村民监督,分配办法需经过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备案。 法律分析 1、国家供电公司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 2、国家供电公司电网建设客观上给对所承包的土地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影响和损失,但并未导致丧失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者仍可在该土地上从事适当的耕种。 3、国家供电公司电网建设用地并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征收,承包土地人的损失是承包经营收益损失而非征地损失,不需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4、非国家供电公司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赔偿,应由当地政府裁定。 具体的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 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结语 国家供电公司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按规定进行补偿。电网建设给土地使用带来影响和损失,但未导致使用权丧失,仍可从事适当的耕种。电网建设不构成征收,损失为承包经营收益损失,不需按征地标准补偿。非国家供电公司占用土地是否赔偿由当地政府裁定。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纠纷可由政府裁决、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补偿费用使用收益应设专户存放,公开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监督,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备乡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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