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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算涉众型经济犯罪
释义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需要先明确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如果只是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那么其适用的民事方面法律,而民事法律只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坐牢。
    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逃避执行的,此时容易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该罪名是刑事犯罪罪名,届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可能需要坐牢。
    另外,如果金融类借款纠纷已经涉及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特别信用卡透支类,容易构成刑事犯罪,届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高管不知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定罪处罚,如果高管不知情不认为是犯罪,如果知情并提供帮助的,构成共犯,要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刑法的一类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轻重应该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1.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2.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3.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九条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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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