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款应如何缴存?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未按规定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二、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是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哪些情形下,不属于股东的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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