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后,侦查阶段需要羁押多长时间? |
释义 | 侦查阶段通常会羁押犯罪嫌疑人2个月,但羁押时间可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案件可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报请批准延期审理。交通不便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经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 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侦查阶段通常会羁押2个月,但羁押时间也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一、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公安机关来讲,也不是立案侦查以后就马上会对报案人口中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刑事拘留也属于羁押措施,公安机关在没有对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前的侦查时间是没有限制的,已经采取了羁押措施后各阶段都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结语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案件,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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