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的是登记生效吗 |
释义 | 地役权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的是登记生效吗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为需役地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故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也就是说地役权是不得单独设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所以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的时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地役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 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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