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思考建议 |
释义 | (一)严格依规定审理合同纠纷。这里的“依规定”,主要是依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抓住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依法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对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过错要彻底把握,并能做到严格责任承担。 1、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项目和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因建筑工程的标的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而不宜按承揽加工对待。 2、对于分包合同要区别对待。对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加重发包人和承包人负担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严格与倒卖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相区别。 3、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发包方通常表现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和其它的辅助性或配套性的条件,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12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责任)。承包方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施工过程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国家规定;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无故拖延施工时间和进度等,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继续履行、修补和返工、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或其他违约责任)。 (二)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力度。首先,针对目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势,人民法院应当顺应时态发展的要求,整合专业的审理队伍,特别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试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摸索总结审理经验。其次,拓展业务空间,注重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开展现场审判,召集建筑市场的有关企业进行释法性开庭,讲座传授法律知识,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辐射面。再次,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规范建筑行业的操作,通过增强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和协调建筑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三)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监督机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节点问题,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严格审查,全方位遏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法违规现象,如与工商部门加强联系,适时掌握施工企业的整体运行状况;与招投标部门联系,适时了解建设单位资质和招投标情况,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静态分析。了解施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转分包工程的行为,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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