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有哪些? |
释义 |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例如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其实,因注册商标有瑕疵被宣告无效的这种案件还是比较少的,因为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话,那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在一开始审查的过程当中就能发现,根本就不会在给当事人下发注册证书。所以,因后者恶意抢注或者注册类似商标被宣布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 一、在商标注册、评审程序中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参见本章中的“商标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参见本编第六章中的“注册商标的撤销”),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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