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院公报的一则案例,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从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