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属实践合同 |
释义 |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一、有欠条法院就必须判还钱吗 有欠条的,法院也不一定必须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货币)。二是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三是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四是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五是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因为以上特性,所以对事实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处理 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