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的原因 |
释义 | 满足下列条件民间借贷合同成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2、利息范围问题: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 3、有担保人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 一、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是借款人吗 要回答反担保中抵押权人是否为借款人,需要从反担保的性质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对于反担保抵押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债权合同为借贷合同,主权利人不是保证人而是借款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反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合同应为保证合同,因此权利人应该为保证人。 目前实务界主要认可第二种观点即在普通借贷的抵押权中,抵押权人为贷款人,抵押人为借款人或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而反担保抵押中,则是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人因保证人的担保而发放贷款,非因抵押而发放贷款,则此时保证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时,主债权利益为担保债权,主合同自然为保证合同。此时抵押权人自然也应为担保人。 二、怎么界定民间高利贷 民间高利借贷的界定具体如下: 1、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只是利息极高,有高利贷会约定利润滚动,即利息作为本金计算下一期利息,俗称高利贷; 2、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不符合法律规定,俗称高利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1、处理纠纷,提供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保证责任的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和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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