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包含内容有: 1、协议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 2、调解过程是在当事人双方都自愿的条件下完成的; 3、在经过调解之后,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便可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使其生效。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之后发布给当事人的文件。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2、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3、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