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简易程序,但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