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如下: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呢?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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