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征公民不可以在异地办理的。 依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军委发布实施)网页链接相关规定,应征公民的《兵役证》的办理有两种方法:1、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含学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兵役证》;2、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在本人的户籍所在地(含学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的代为登记和办理《兵役证》。 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