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执法大队的职能区别 |
释义 |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成立需省级政府批准,城管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可行使相对集中原行政处罚权,包括城市绿化、卫生、停车、环保、供水等管理,可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罚款及暂扣违规物品。 法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纯的城管局并不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立由上级编委会批准。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大多地区都将城管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使没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复行使相对集中原行政处罚权。城管局:城市的管理者,简单的说是对城市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主要方面包括:城市绿化,城市卫生,城市停车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城市供水供暖管理等等。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 拓展延伸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执法大队的职责和权限差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大队在职责和权限上存在一些差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场监督等方面。其职责涵盖了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工作。而执法大队则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的具体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如对违法建筑、违章搭建、乱贴乱画等行为进行执法处罚。因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更广泛、更综合,而执法大队则更专注于具体执法事务。在权限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更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而执法大队则负责执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决策和指令。总体而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大队在职责和权限上相互补充,形成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机整体。 结语 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大队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具有更广泛、更综合的职责,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而执法大队则是具体执法机构,专注于执行执法工作。两者相互补充,形成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机整体。通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决策和指令,执法大队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环境。这种合作模式为城市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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