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有: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一、刑事自诉法院是否可以收集证据 刑事自诉法院可以收集证据。对自诉案件,公民收集证据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让其协助调查。 二、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立案 非法行医需要立案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非法行医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新证据的标准是什么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下: 1、需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5、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这些均是新证据认定的标准。 证据的种类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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