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老人死后社保领几月 |
释义 | 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个人账户余额清退,并计发丧葬费和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提供相应的丧葬补助金。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补助金。 法律分析 人死后社保可以领一个月。 经确认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窗口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进行一次性清退,并按政策规定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有冒领养老金情况,从丧抚费中进行抵扣停发,不能抵扣的限期追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中的一项。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在经办窗口确认死亡后次月起停发,并进行一次性清退。如有冒领养老金情况,将从丧抚费中进行抵扣停发,并限期追回。对于因工伤造成的费用,将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上所述为法律规定,遗属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领取相应的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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