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编作品 著作权归属】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中 |
释义 | 【汇编作品 著作权归属】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中国食品杂志社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因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9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1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福强、被上诉人中国食品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重庆西南信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维普公司和西南信息公司的光盘版期刊制作经营行为发生于2001年10月27日以前,网络版期刊的制作经营行为发生于2001年10月27日以后,故本案除了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外还应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 中国食品杂志社于2002年5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食品科学》2002年第5期至2004年第5期以及《中国食品》2002年第7期至2004年第10期的期刊作品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也应是其期刊作品的权利人。对于《食品科学》1989年第1期至2002年第4期以及《中国食品》1989年第1期至2002年第1期,因在此期间中国食品杂志社尚未取得法人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期刊或为北京市食品研究主办或为中心站与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共同主办。根据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和中心站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中心站是北京市食品研究所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中国食品杂志社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之前,在权利行使上应以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名义进行,在此期间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北京市食品研究所。根据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出具的转让声明,可以认定该所将《食品科学》1989年第1期至2002年第4期以及《中国食品》1989年第1期至2002年第1期期间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也一并转让给本案的中国食品杂志社。另外,《中国食品》1989年第1期至1993年第12期的主办单位曾包括案外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中国食品》期刊的实体权利,故其权利可以由中国食品杂志社行使。综上,中国食品杂志社应是《食品科学》和《中国食品》两期刊作品的权利人,并对其期刊作品享有著作权,即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情况通报》所列举的委托单位和投诉单位中不包括中国食品杂志社,因此不能认定中国食品杂志社在2000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维普公司和西南信息公司关于中国食品杂志社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