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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释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胎儿出生前,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无效。
    (一)遗产继承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
    1.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婴儿的母亲监管;
    2.娩出时为死体,婴儿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
    (二)接受赠予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成立赠与合同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是无偿赠予,所以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公证的、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无需赔偿;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根据过错原则,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什么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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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