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探视的时间规定,应当由各地的看守所来规定,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的探视时间的规定: (一)主体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 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国家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接见时间,实践中,各监狱根据本监狱的实际情况确定接见时间,亲属监护人可通过亲情电话或信件了解接见日期。接见时要持与服刑人员关系的证明,在规定的时间接见。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