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防控七个严禁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落实或虚假落实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区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部署等行为。 二、严禁自行其是、自作主张、擅离职守、临阵退缩、脱岗溜岗等行为,严查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本位主义严重、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严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查瞒报、漏报、虚报、迟报、谎报疫情数据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传播、泄露未经区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发布的疫情信息,严查编造、散布谣言者。 五、严禁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教育引导亲朋好友不串门、不走亲访友、不大规模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六、严禁对组织不忠诚,隐瞒个人及亲属和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严查拒不配合排查筛查行为,对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影响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七、严禁违反上级有关要求和规定,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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