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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省低保户2022年政策
释义
    湖南省低保2022年又有所上涨,农村低保对象低保平均标准5557元/年。
     一、2022年湖南低保政策最新:补助标准一个月能领多少钱?
    从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目前,全省39.95万名城市低保对象低保平均标准618元/月,142.94万名农村低保对象低保平均标准5557元/年,60.68万名残疾人生活补贴平均标准85.4元/月,84.21万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平均标准79.3元/月。此外,不同地市标准不一:
    (一)长沙市
    根据长沙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长沙低保标准如下:
    1、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0元/月·人;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为975元/月·人。
    (二)株洲市
    根据2022年4月28日《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五区(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经开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50元/月。五县市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600元/年。
    2、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设定。
    (三)湘潭市
    根据2022年3月23日《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潭民发〔2022〕6号),从2022年1月起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区(园区)、韶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0元/月;湘潭县、湘乡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0元/月。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城市区(园区)、韶山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780元/月;湘潭县、湘乡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780元/月。
    (四)娄底市
    根据2022年4月3日《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600元/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834元/年。
    (五)邵阳市
    4月15日,邵阳市出台2022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7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380元/年提高到4620元/年。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8892元/年提高到9360元/年。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5694元/年提高到6006元/年。
    5、全市城乡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得低于900元/年、2560元/年、5120元/年。
    二、2022年湖南低保申请条件
    (一)对于湖南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申请低保:
    1、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二)对于湖南农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申请低保: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章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第八条 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二)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五)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数量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省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季发放到户,并逐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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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