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垫资工程新规定是工程是可以垫资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否则按工程欠款处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工程垫资是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我国的工程垫资,严格地说是一种舶来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筑施工活动主体的一种自发的借鉴工程垫资国际惯例的行为。其实,若无工程垫资的国际惯例可资借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走向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工程垫资也会是必然的趋势,这既是由于建筑活动本身能够采用工程垫资的方式进行这一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于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实使然。工程垫资实际上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的“双向选择”原则,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双方的合意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