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