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选择之债,是与简单之债相对的概念,指在多种给付之中选择其一履行的债。此定义在学理上由来已久,也基本形成统一结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所称“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即是对学理上定义之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