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业主放在家门口的物品被清理,可以要求物业赔偿吗? |
释义 | 是否赔偿以合同为准,如果业主和物业间签订有相关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么业主在小区里丢失东西,物业是应该赔偿的。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实际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以标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合同形式,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所以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并非以交费为准。如果双方都认可东西已交付并由物业接受,那么该物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业公司就负有保管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小区停车场)在保管过程有无“重大过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车辆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员是否有严重失职等。综上,如果物业公司既不能证明是业主丢失东西,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引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下车位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为了更好地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小区都委托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服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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