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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应该怎么适用部门规章
释义
    人民法院在裁决行政案件参考规章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裁判中能否引用规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因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不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仅可以供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参考,所以人民法院在作出行政判决时,一般不宜在裁判主文前引用规章的规定。但对于经国务院授权同意或授权颁布的部门规章或视为国务院的意志,其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二)、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引用以论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如果同一层级的部门规章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予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上级机关作出的裁决处理具体案件。
    (四)关于地方性规章适用的地域范围问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其管辖的地域范围相一致,凡是不在其地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为或者事件,均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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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7: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