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写错病历”是合理拒赔慢性肾病的理由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以“写错病历”为由拒绝理赔慢性肾病,需要具体分析。医生的诊断和治疗记录是患者患病情况的重要证明,但如果记录不准确或缺失,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但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写错病历”与患者患病和治疗结果有直接关系,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真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的有关情况确定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费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保管,确保病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条:医疗纠纷的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医疗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药品和物品明细表等为依据。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书写、保管医疗记录,造成医疗纠纷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保险公司不能以“写错病历”为由擅自拒赔慢性肾病,需要具体分析。医疗记录是患者患病情况的重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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