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
释义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对于行政法规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谁的效力高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区别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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