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案件违法人员拒不到案的处理方法如下: 1、行政案件嫌疑人不到案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2、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