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如何应对行政处罚不服?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证变更等决定不服,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等情况。行政复议不包括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和民事纠纷处理。申请行政复议需满足条件:申请人为受侵犯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应由本机关受理;申请需明确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需在60日内提出,超期需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政复议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结语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合法途径。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事项必须在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内且应由本机关受理;申请行政复议需明确指明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需说明理由。行政复议不适用于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以及民事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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