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 自诉案件 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 刑法 》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 罪名 ,即侮辱、 诽谤罪 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虐待罪 , 侵占罪 ,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案件有如下: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 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 知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 结婚 自由或 离婚 自由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