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进行,承诺期限应根据不同方式进行计算。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则应根据对话或非对话方式来确定。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会被视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法律分析 要约以信函或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期限从信函载明的日期或电报发出之日起计算。若信函未载明日期,则从邮戳日期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承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应按以下规定到达:(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立即作出承诺;(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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