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租人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释义 | 承包方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是地役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而承租本村集体土地的外来企业享有的实质是建立在承包方地役权上的次级地役权,而其依据是二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尽管是次级的地役权,但其在征收进行时也是享有其合法的权益的,是直接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租户基于信赖利益,对于土地进行了前期高成本的投入以及其经济作物种植、养护等费用理应得到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当根据现有价值计算,而是应当计算其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获得的基本市场价值计算。 一、地役权有什么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如甲给乙一笔钱购买了乙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权,此时就是乙按照合同在其土地上为甲设立了地役权。 二、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法律规定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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