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不得被侵犯。而开发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以经营收益为基础,满足农民的合理需求,不得低于土地市场价格。因此,如果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的实际经营收益,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就有可能违反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不得被侵犯。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以及其他形式的处分,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目标。流转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土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经营权益,保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