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如下: 1、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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