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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释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如下:
    1、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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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5: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