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期限为一年,经申请人申请可续行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经申请执行人 申请延长期限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按不超过一年续行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一直冻结。 法律客观: 法院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对该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