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虚拟财产侵权的归责原则 虚拟财产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是,该过错推定责任是以规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的。我国归责原则理论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公平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该观点认为:除非运营商明确确保虚拟财产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使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并不包含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因此,从体系上说,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二、虚拟财产侵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虚拟财产侵权的管辖法院确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