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考勤 第二条 考勤内容: 1.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 2.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第三条 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2天以上,每增加1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 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 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1天。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十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休假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国家标准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十技能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 3-C 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十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十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人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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