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教师在正常教学中“休产假”算满勤? |
释义 | 产假是教师的法定假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教师休产假为借口剥夺或阻挠她们正常的职称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教师可以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休假和难产增加的产假。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教师还应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产假是教师的法定假期,是每个女教师都能享受到的福利。国家规定教师可以带薪休假,等于规定,法定假期内教师等同于在岗。所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教师休产假为借口剥夺或阻挠她们正常的职称晋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结语 产假是每位女教师的法定权益,也是一项福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教师在带薪休假期间仍被视为在岗工作。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教师休产假为由剥夺或阻碍她们正常的职称晋升。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一定的产假期限和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津贴,这些待遇应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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