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程序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形如下: 1、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 2、非开发商过错,买方未能办理按揭而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交房或无法支付价款的; 4、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5、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 一、个人开发商违约交房 开发商违约交房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同时按照已交房款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超期时间计算违约金;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退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 二、购房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购房定金是购房者对支付购房款义务的保证,有下列情况时可以退还定金: 1、购房者不想购买房屋是对自己作出承诺的违背,则卖方有权对定金进行没收,除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可以退回定金的情况。 2、买方还可以通过与卖方协商的方式退回购房定金。 3、如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或者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在合同上双方不履行怎么解除 如果出现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是可以免责的。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乙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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