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1、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4、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5、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结构的。 6、开放商逾期交房经催告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 7、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的。 一、哪些情况可以退房? 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一、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二、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四、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二、在收房时遇到哪几种情况业主能拒绝收房 下列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在房屋未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小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的。 2、开放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 4、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 5、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